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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禁止滥用“红十字”

发布日期:2023-10-26 发布人:

 某药店门口悬挂着一个红十字标志,上面还写着“全国药店零售企业统一标志”。部分药店为了显示自己的“医药身份”,仍在使用红十字标志。这种行为涉嫌违法违规。在很多医疗机构的标志中,往往都会有一个“十”字标志,但很多人或许都会发现,医院的十字标志基本都是白色的。因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红十字”是不能随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明确规定:除军队医疗单位和红十字会外,民间现有一切“红十字”标志均属违法使用。

 1998年,卫生部颁布《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对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带有白边的四颗红心围绕着白十字。四颗红心分别代表卫生人员对病人、对服务对象的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规定,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也有规定,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药店、兽医站等禁止使用红十字标志。而“全国药店零售企业统一标志”应为“绿十字”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