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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红十字会一次性人道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5 发布人:

市民政局、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各县(区),市各功能区红十字会、苏宿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机关各部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红十字人道救助工作的指示要求结合市红十字会工作安排,现将《宿迁市红十字会一次性人道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供有关部门单位参考试行。

 

 

宿迁市红十字会

2023529


 

宿迁市红十字会一次性人道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宿迁市红十字会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按照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改善最易受损群体的境况为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人道救助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人道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红十字会根据救助需求和自身救助能力,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然无法摆脱困境的个人和家庭实施力所能及的应急性、过渡性人道救助。

第三条  宿迁市各级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通过红十字会系统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活动。

第四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坚持以政府为主体、红十字会作助手补充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坚持救助标准和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六)对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志愿者困难家庭可以优先救助。

第五条  人道救助为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在市(县、区)红十字会获得一次人道救助后,宿迁市红十字会将不再接受重复求助申请(定向捐助除外)。

第六条  人道救助的资金来源:

(一)政府人道救助专项拨款;

(二)上级红十字会下拨人道救助款

宿迁市红十字会向社会募集用于人道救助的资金。

第七条  宿迁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根据资金募集情况,由上年度宿迁市红十字会捐赠账户结余资金的10%制定本年度人道救助预算,量入为出,渐进有序开展工作,单独核算。本级红十字会募集年度人道救助资金使用完毕,在未获得新的捐赠资金或财政资金前暂不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人道救助,并向求助者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凡具有宿迁市户籍和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人道救助:

(一)重大疾病患者。因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较大,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它补充医疗保险和政府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数额较大,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突发事件受害者。因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经政府救助后,个人或家庭仍无力承担的;

(三)其他面对人道危机情况,急需救助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道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人阅读了解申报须知;

申请人对照附件2准备以下材料:

1、家庭户口本(首页、申请人及救助对象所在页)、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家庭困难证明材料。提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包括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享受低保情况、大病救助情况;

3、申请大病救助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盖章件,住院病案首页及相关医疗情况材料,报销材料(保险报销部门出具的报销补偿单及对应的医疗票据,以及医保给予的补贴材料等),与《申请表》同时提交;

4、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

5、申请人如有低保、救助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困境儿童等证明或因困难情况被相关媒体报道的可提供复印件如受到残联等单位救助,可提供相关复印件

6、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申请人需完整填写《宿迁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4)。申请人可以到宿迁市红十字会官网下载或到办公地点领取。

7.申请人账户信息(申请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需注明开户人姓名、开户行详细名称、账户号码、联系电话)

(三)提交申请表

在《申请表》填写完整、相关材料准备齐全的前提下,向所在地县(区)红十字会,市各功能区红十字会或承接红十字会工作职能部门递交《申请表》。

 

第四章  救助流程

第十条  人道救助以县(区)红十字会为主,宿迁市红十字会原则上不直接受理求助申请(由于生命受到威胁需要实施紧急生命救助的在完成第九条所需材料后可以直接到宿迁市红十字会求助)。经县(区)红十字会,市各功能区红十字会或承接红十字会工作职能部门审核,认为急需救助但本级又无力解决的可向宿迁市红十字会申报,由市红十字会进行救助

第十一条  宿迁市红十字会收到救助申请材料后:

(一)救护赈济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提出救助建议,报会党组研究。

(二)宿迁市红十字会完成求助申请议案审定工作。

(三)宿迁市红十字会对拟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在宿迁市红十字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实施救助,并对救助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公示时对拟受助对象的个人隐私信息予以充分保密,只公示其姓名、乡镇、困难情况、拟救助金额信息等。

第十二条  在公示过程中,拟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受到社会质疑的,由宿迁市红十字会救护赈济部责成相关县(区)红十字会,市各功能区红十字会或承接红十字会工作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并向宿迁市红十字会提交复查材料。宿迁市红十字会收到复查材料后重新作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同时,将复查情况及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宿迁市红十字会当年救助资金执行完毕,年度救助即告结束。年度救助情况将在宿迁市红十字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救助金的发放

救助金通过银行直接划拨转至救助对象账户或委托转交下级红十字会,下级红十字会(或直接接受拨款的救助对象)收到救助金后需出具收款凭证附件6,寄至宿迁市红十字会救护赈济部存档。原则上不直接给付现金。 

第十  宿迁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严格按照申办程序及流程执行。详见附件5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  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宿迁市红十字会救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又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家庭成员伤残,或长期生病需要持续治疗和康复的,经住院治疗并由保险等部门报销后,求助家庭仍无力筹集医疗费用,或因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急需治疗,家庭困难缺乏相应治疗费用,符合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2000人道救助。

(二)重大灾害和特殊情况救助因家庭突发变故,产生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工作、学业、事业等被迫中断或停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2000人道救助。

(三)定向救助受捐赠人委托的定向帮助,按照捐赠人意愿和捐赠协议执行人道救助。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人道救助款的发放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和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人道救助款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取消救助资格并追回救助款物: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家庭收入、财产、享受医保情况等与救助条件密切相关的信息;

(二)经核实,申请人不符合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原则和要求的。

第十九条  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严肃追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救助办法为宿迁市红十字会本级机关进行人道救助的规范。县(区)红十字会可以参照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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