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捐赠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道基金是总会设立用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旨在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国内、国际人道救助援助工作,提高人道救助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中国红十字会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
第三条 人道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人道基金主要来源:
(一)捐赠人指定向人道基金的捐赠;
(二)募集的专项捐赠在项目结束后,经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后的结余;
(三)基金增值收入等。
第五条 人道基金的主要用途:
人道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国内人道救助、国际人道援助和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
(一)国内人道救助
1.对国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提供紧急人道救助;
2.实施国内人道救助项目,包括与救灾、救护、救助工作相关的公益项目以及开展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无偿献血等人道救助工作;
3.支持人道救助方面的能力建设,包括救援队建设、招募和培训志愿人员、购置救灾救助设备、建设备灾减灾设施等;
4.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活动。
(二)国际人道援助
1.响应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人道呼吁,并根据其人道需求提供紧急人道援助;
2.对遭受传统和非传统人道危机的国家和地区提供紧急人道援助;
3.援助发展中国家红会的能力建设,开展多边、双边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4.其他需要提供的国际人道援助。
(三)红十字事业发展
1.红十字运动的研究及传播工作;
2.人道资源动员工作;
3.基层组织发展、红十字青少年以及志愿服务工作;
4.开展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工作;
5.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是人道基金的预算审批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基金的年度预算及年度财务报告。中国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本基金的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年度预算及年度财务报告。
总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道基金项目的申请、实施和报告等工作;总会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及编制年度预算、财务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 人道基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人道基金按年度编制预算。总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文本,报分管会领导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财务部门送达项目申报文本,财务部门汇总后,提交执委会审议并提请常务理事会审批。
(二)总会业务主管部门(赈济救护部)每年度申报紧急备用金预算500万元。
(三)追加项目预算,应于下一年度视同新项目按流程审批。预算内调整资金使用,由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工作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分管会领导签署意见。
第八条 本基金用于国内人道救助、国际人道援助、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比例,一般为60%、30%、10%。
第九条 严格控制项目预算执行期限,各项目预算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执行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延期项目申报文本。
第十条 预算经批准后,财务部门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财务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财务支出管理规定》,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 使用人道基金开展工作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管理成本,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项目支出总额(扣除用于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等公共突发事件的项目支出)的4%,总成本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管理成本主要包括聘用人员相关费用、志愿者费用以及审计、评估与检查督导费用等。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 人道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总会相关规定,接受政府部门、捐赠人以及社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执委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人道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理事会及监事会监督。
第十五条 总会每年邀请有公信力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总会根据基金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委托有公信力和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向社会公告并报财政部、审计署备案。原《中国红十字会国内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国际人道援助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