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红十字会社会捐赠款物接收使用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市红十字会系统社会捐赠款物使用和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助者合法权益,保护公众参与公益活动积极性,促进红十字事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两公开两透明”承诺要求,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红十字会。
一、公示原则
1. 依法依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
2. 实事求是原则。公示信息内容真实可靠;
3. 分类公示原则。针对日常救助、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同情况进行公示;
4. 隐私保护原则。对捐受双方不愿意公开的信息,以隐匿方式予以公示。
二、公示内容
市本级、各县区红十字会实际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收支信息,不含上级红会拨付资金、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等。
三、公示渠道
1. 市红十字会官网;
2. 其他公示渠道。
四、公示时间
1. 市红十字会在市本级官网上每月公示一次;
2. 县区红十字会在市本级官网上每季度公示一次;
3. 其他公示渠道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五、职责分工
(一) 按照“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市红十字会牵头负责全市红十字系统社会捐赠款物公示工作,各县区红十字会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捐赠款物公示工作;
(二) 市红十字会各部室职责:
1. 捐献工作部:负责制定、提供全市红十字会系统社会捐赠款物收支信息公示模板,市本级社会捐赠款物收支信息检查、审核、报审、公示等工作;
2. 办公室:负责接收、市本级社会捐赠款(现金、银行账户) 并向捐献工作部提供收支信息。
六、公示程序
1. 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每月5日前内,将上个月接收、使用社会捐赠款台账资料(含电子版)转捐献工作部。捐献工作部在接到办公室台账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核实社会捐赠款物收支信息,完成公示;
2. 各县区红十字会按规定做好每季度本辖区内社会捐赠款物的公示工作,并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10日前,在市本级网站进行公示;
3. 使用社会捐赠款物开展的项目(活动),本年度内如果无法完成的,按上面公示流程进行阶段性公示,待项目完成后再进行结项公示。
七、监督和管理
1. 公示信息以财务实际支出为准,实行事前审核、会领导审批、统一发布等制度,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
2. 对重大灾害募捐和救助信息公示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执行,主要负责人统筹安排,分管负责人牵头负责,确保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3. 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对全市红十字会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监督;
4.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款物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审议;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各开发区、新区红十字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