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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红十字会捐赠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7-14 发布人:

宿迁市红十字会捐赠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条 捐赠项目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所列活动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收益群体以及相关活动计划。

第四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一)项目可以根据需求聘请师资或相关人员,聘用人员报酬参照市级机关培训费等相关标准执行;

(二)志愿者补贴和保险的发放要制表造册,并有领取人、经办人、审核人的签名手续,并附考勤记录等相关依据;

(三)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四)差旅费是指项目聘用人员、志愿者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五)物流费是指项目开展过程中物资配送产生的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六)交通费是指项目开展过程中集体出行发生的费用,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贴;

(七)会议应坚持规范简朴、从紧控制、务实高效的原则,参照市级机关会议费有关规定执行;

(八)培训费是指针对项目开展所产生的培训费用,参照市级机关培训费有关规定执行;

(九)审计费是指项目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所产生的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十)评估费是指聘请第三方进行项目评估所产生的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十一)其他相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条 开展项目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项目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项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购买烟酒;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展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第五条 本制度由宿迁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