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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10-19 发布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宿迁市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物资捐赠指南(试行)》《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江苏省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自愿、无偿向红十字会捐赠非货币化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开展物资捐赠,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红十字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红十字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按其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标准在市内发出募捐呼吁。

第六条  捐赠人向红十字会表达捐赠物资,需要提供物资用途、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预计交付时间等信息(见附件1)。红十字会确认捐赠物资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果经确认不符合规定要求,应与捐赠人沟通协商解决。

第七条   达成物资捐赠意向后,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提供以下资料。
  
1)捐赠函。捐赠人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以及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捐赠从事营利活动(见附件2)。
  
2)质量合格证明。捐赠人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短保质期食品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3)公允价值证明。捐赠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捐赠物资公允价值证明。如采购物资发票、采购协议、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接收海关罚没物资的价值由转交海关提供物资公允价值。

4)捐赠企业需提供企业机构代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

第八条   红十字会根据研判,有权婉拒不符合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捐赠。捐赠人在发货前联系红十字会,计划捐赠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物资,红十字会可对捐赠人做出解释说明,进行婉拒;红十字会收到未经协商或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可根据收到的物资类型和质量进行研判,决定是否接受物资,如不予接受,捐赠人应取回、移走或重新安置物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物资仓储费等,应由捐赠人承担。

第九条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的捐赠物资,一般不予退回。但有以下捐赠情况的,红十字会不予接受,已经收到的,按原渠道退回:
  
1 物资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2 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3 超出红十字会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的,有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4 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5 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的;

6 捐赠的实物不具有使用价值,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7 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第三章  物资分配

第十条  红十字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受益地或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受益地红十字会的书面申请等,制定捐赠物资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对于接受的限定性用途的捐赠物资,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的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捐赠物资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无法联系捐赠人,经公告满三十日仍无法联系的,可以拟定使用计划并按照程序审定后实施没有具体捐赠意愿的捐赠物资,由接受红十字会依法按照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物资发运

第十二条   发运准备。物资发运前,捐受双方就物资运送有关事项商议。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红十字会应向捐赠人提供物资送达地点、物资接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提供物资运输方式、抵达时间、捐赠企业机构代码或捐赠人身份等信息。

第十三条  物资运送。经捐受双方商议确定后,捐赠物资可由捐赠人自行运送至最终使用单位,也可由红十字会中转至最终使用单位。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捐赠物资,运费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运输追踪。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物资,红十字会应向捐赠人了解物资运输情况,双方保持联系畅通。如物资未按计划送达,红十字会应及时联系捐赠人并跟进直到物资送达。

第五章  物资接受

第十五条   接受物资的红十字会或受益单位(人)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根据运输单据核对物资的品种、数量,抽查物资质量,相符后在收货单上签字盖章。如果物资与运输单据不一致,应与捐赠人进行核实。

第六章  捐赠反馈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应当在捐赠物资送达最终使用单位后,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以爱心企业(人士)名义开具捐赠票据入账备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可凭捐赠收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按照谁接受谁反馈的原则,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使用信息。捐赠使用信息包括物资分配情况、最终使用单位、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捐赠人有其他要求的,按其合理诉求反馈捐赠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名义开具。

第七章  捐赠褒扬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应当通过捐赠证书、感谢信等方式对捐赠人进行答谢。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对捐赠人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目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对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贡献突出的捐赠人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宿迁市红十字会捐献工作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71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宿迁市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宿红办202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捐赠物资须知
      2.
捐赠函(示例)
 
 
 
 
 

 

 

 

 

附件1

捐赠物资须知

 

捐赠人在日常或紧急情况下向红十字会捐赠物资,需了解以下内容。
   1.
红十字会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接受物资捐赠,如果捐赠的物资不是当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要的物品,红十字会有权婉拒。
   2.
捐赠意向明确后,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出具捐赠函,标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有效期及联系人、电话等内容。捐赠企业需提供企业机构代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
   3.
捐赠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捐赠物资的受益人,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捐赠从事营利活动。
   4.
捐赠物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捐赠人应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5.
捐赠人应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
   6.
物资发运前,红十字会向捐赠人提供物资运输、接收相关信息,并为每类物资编制一个物资单号,由捐赠人将物资单号印制在物资包装上。
   7.
物资从起运地到接收地的运输费用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8.
红十字会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

附件2

 

宿迁市红十字会:

我单位是             公司,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支持            ,自愿捐赠          (物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元,共计价值     万元,有效期至        月,用于      (使用意向),捐赠物资按照你会指定地点发出,我公司承诺捐赠物资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捐赠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 证明公允价值的材料

2. 生产许可/资质材料
 
 
              
捐赠个人或企业(单位)名称:(签章)